談到通姦罪除罪化,我想先說幾個故事。
 
蔡琴和導演楊德昌的婚姻,因為楊外遇而離婚。後來蔡琴談到前夫楊德昌的辭世,蔡琴說,當晚她在家中大哭,體驗到生命短暫,「早知道他生命這麼短暫,我願意早點跟他離婚,放他好好享受他的生命」。
 
一個男人外遇多年,後來實在沒有辦法應付外面女人吵著要結婚,開始避而不見。女人不甘心人財兩失,要求男人把交往中她付的錢拿回來,男人付不出來,於是跟太太坦承外遇,並且告訴太太:女人糾纏不休,沒有給她一筆錢就不肯離開……於是男人和太太決定用提告通姦罪,威脅女人離開,當然,沒有給女人任何錢。
 
一位醫生外遇多年,外遇期間贈與珠寶現金給女人達數百萬元。後來分手了,卻被太太發現診所短少數百萬元。醫生對太太說:是外遇期間女人借走的。太太不甘心損失金錢,想以通姦罪要回那筆錢。
 
如果第三者是為了錢或是一時激情,那種很好打發,不給錢或是一段時間後自然就會分了,不是這裡要討論的外遇。這裡討論的是有真感情的那種。如果男人外遇後要離開家庭,通姦罪留不住他的心,硬是要提告只是傷錢傷心,而且舉證不易訴訟還可能會輸……。如果外遇後男人要回頭,通姦罪這時要對付的只有外面的女人……但是對付她們做甚麼呢? 回頭的男人不會說實話,做太太的真的想要在法庭上知道更難堪的事實嗎?
 
處理外遇婚姻事件的律師賴芳玉,她的客戶有配偶也有小三。她說,幾乎所有小三知道男人的選擇是家庭後,很快就離開了,因為她們真正要的是愛情。男人外遇的案件裡,大部分的太太都會撤回對先生告訴,只告外面的女人。往往男性外遇的案例中,外面的女人可能只是個相信男人謊言的傻女人,最應該被譴責的不是小三,而是外遇的那個男人,但配偶為了家庭和諧,只敢移轉怒氣在外面的女人身上。對一個第三者,失身、失心、失去女人寶貴歲月,說不定還失財,真的要用通姦罪對付她嗎? 
 
通姦罪本質上是配偶因為不饒恕而行使的權利。如果配偶要走,通姦罪像是玉石俱焚、毀滅性徹底破壞兩人的關係;如果配偶留下,提告通姦罪只是遷怒第三方而已。婚姻的保護需要兩人努力,借用《刑法》通姦罪真的不需要。婚姻若還能維繫,用不到《刑法》,也絕不是因為有一條《刑法》罪;婚姻真的走不下去了,不需要拿《刑法》來強求,男人要走,也不用拿聖經上「婚姻是一生一世」的說法強留住他。好好安排孩子的福利,放過對方,也放過自己……因為人生真的很短暫。
 
台灣教育失敗的地方,是沒有教我們如何好好的分手。拿通姦罪要配偶尊重家庭,就跟拿槍拿刀,逼對方結婚一樣。拿《刑法》的罪,跟配偶說:你既然給我進來婚姻了,就別想再離開了……這畫面很好笑卻也很悲哀。每一個通姦罪提告的背後都是一顆受傷的心。通姦罪除罪化在我看來,是一種選擇放下、尊重和饒恕。真的走不下去,就放過對方、也放過自己吧。
 
有人說:「結婚真的是一件大事,要想清楚了。真的是進了,就不要出來,若没預備好,千萬不要進去。」但我認為:進入婚姻,要容許出來……因為人有軟弱的一面。而人生很短,真的,對方如果只剩一年生命,像蔡琴說的,你會後悔沒有早早放對方過自己想要的生活。有人說:「愛是犧牲、是奉獻,愛也是責任。」這是很多女人的想法。女人為婚姻付出很多,所以會有王寶釧情結:我都浪費了十八年,你怎麼這樣對我? 我都犧牲這麼多,你只能對我好⋯⋯。女人很不容易。婚姻中,很多女人是聖人,或是,逼自己當聖人。
 
但人生短暫,像蔡琴說的,你真的愛過他,就讓他走吧,放過自己。別再當王寶釧了。
 
 
原發表於2016/12/4 蘋果日報論壇。
http://www.appledaily.com.tw/realtimenews/article/forum/20161204/1003947
 
 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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